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學恩
上訴人與虹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26號給
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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