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26號
TCDV,106,訴,1926,201801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學恩
上訴人與虹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26號給
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
虹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