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 上訴人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林秀元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
、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4,000元
(計算式:每月租金5,300元×12月×15倍=95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