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國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隼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493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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