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王秀亮
被 上訴 人 王柚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
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