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33號
TCDV,106,訴,1233,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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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王秀亮
被 上訴 人 王柚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
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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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