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71號
TCDV,106,補,2271,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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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江宗杜
被   告 祭祀公業江東峯
法定代理人 江慶州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7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祭祀公業江東峯之原始出
  資人江澤演之派下權1/44歸由原告所有。查:被告祭祀公業
  江東峯於原告起訴時(民國106年12月13日)之財產計有:
  存款新臺幣(下同)198,311,612.6元、人民幣38,007,804.
  98元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1筆,有被
  告提出之財產清冊(含財產清冊1件、存款餘額證明書16件
  、銀行存摺影本15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可憑。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6,481元【計算式:198,311,612.6元
  +人民幣部分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597
  元)折算為174,721,879元(4.597×38,007,804.98=174,7
  21,879)+土地部分依106年公告現值核算為15,331,688元
  (130,538元/㎡×117.54㎡=15,331,688)=388,365,180
  元,388,365,180元×1/44=8,826,481元,小數點以下4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8,417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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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