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58號
TCDV,106,補,2258,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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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吳系
      門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
所有權登記行為無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65,400 元(計算式:75平方公尺x29,600 元【
民國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145,400 元=2,
365,40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門榮進將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給被告吳系,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核
定為2,365,400 元(計算式同上),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
皆係針對同一房地所有權回復之同一目的,屬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揆諸前揭說明,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24,46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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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