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52號
TCDV,106,補,2252,2018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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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陳勇吉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李施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面積為0.384平方公尺
,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7,280元(計算式:0.384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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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