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陳勇吉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李施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面積為0.384平方公尺
,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7,280元(計算式:0.384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