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蔡嫙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連健智(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 相對人連健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6 年12月14日 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 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