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鄭冬川即大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冬海
被 告 展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銘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張維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針對原告主張之本院卷第194頁明細表所示項目表示意見〈尤其係編號9部分〉,如係抗辯業已清償,則請提出清償金額、方式及其證明方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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