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6年度,96號
TCDV,106,家聲抗,96,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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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吳信緯 
代 理 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抗 告 人 吳東叡 
代 理 人 劉博文律師
抗 告 人 吳建寬 
相 對 人 吳謝金鶯
關 係 人 吳品芳 
代 理 人 王耀賢律師
關 係 人 吳正修 
程序監理人 許馨仁諮商心理師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馨仁諮商心理師為相對人丁○○○於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輔助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 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 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 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 人。」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相對人因失智症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883號裁 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嗣抗告人乙○○、甲○○、丙○ ○提起抗告,乙○○、甲○○並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 人,本院為確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保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 權,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再經本院審酌許 馨仁諮商心理師為經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 理家事事件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復已向本院陳明願 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等情,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 揭規定,選任其為相對人於本事件之程序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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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