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238號
TCDV,106,婚,238,201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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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鏘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張勤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5,700元(4,500+31,200=35,7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庭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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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