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411號
TCDV,106,司聲,241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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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蔡穎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 現務尚未了結,且債權債務亦在清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30 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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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