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370號
TCDV,106,司聲,2370,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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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靜鴻

相 對 人 林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八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186號提 存事件提存後,向該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9號假扣押執行 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 已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聲請本院以10 6年度司聲字第2002號行使權利事件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 保金等語,並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1 86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民 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 全字第69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助字第985 號通知、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02號函各1件為證。查聲請 人業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有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9號執行事件卷附聲請 人所提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為憑,訴訟已告終結 ,聲請人復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2002號行使權利事 件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亦有 卷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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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