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2號
債 權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慧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租賃 合約書所示立契約書人為亞威空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㈡本 件請求積欠租金及滯延金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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