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949號
TCDV,106,司促,32949,201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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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債 權 人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淑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本件卷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之客戶名稱為「初見火烤三明 治」,何以對賴淑娟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 務人購買物品之相關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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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