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53號
TCDV,106,司促,32753,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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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羅心雅
債 務 人 羅浩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鴻遠之財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訴外人)羅心宇(支付命令已確定)於民國99年間
  邀同債務人(訴外人)羅鴻遠(歿)、游莉玲(支付命令已確
  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7萬7,206元整。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借款人(訴外人)羅心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
  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萬7,2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訴外
  人)羅鴻遠於民國103年01月24日死亡,債務人羅心雅、羅
  浩宇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一一七四
  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一一四八及一一
  五三條之規定,債務人羅心雅羅浩宇應於承繼被繼承人羅
  鴻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及
  繼承系統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心雅、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77206 │浩宇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心雅、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206 │浩宇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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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