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91號
債 權 人 謝如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崇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