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53號
TCDV,106,司促,32553,201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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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3號
債 權 人 陳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承祐謝英武鄭玉青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倘本件請求係依據
   狀附之和解契約,併請陳報得對債務人謝英武鄭玉青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謝英武鄭玉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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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