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5年度,3號
TCDV,105,重訴更(一),3,2018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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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俊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邱建宇林采筠鍾卉妹間本院105年
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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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