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俊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邱建宇、林采筠、鍾卉妹間本院105年
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