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 告 林武雄 林武吉 吳月霞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宗勲原 告 吳庭樟 吳佳蓉 江麗娜 張杜筠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蘇顯騰律師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複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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