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64號
TCDV,105,重訴,264,2018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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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明軒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雪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耀輝
      陳淑女
      陳淑齡
      陳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土地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3,24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6,9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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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