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明軒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雪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耀輝
陳淑女
陳淑齡
陳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土地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3,24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6,9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