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猛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隆英
王永順
訴訟代理人 王建得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永通
王永靖
王健勇
王香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王玉英
王玉鳳
宋王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王建猛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上訴 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等在卷可參,故其上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