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小榆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9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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