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70號
TCDV,105,訴,570,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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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小榆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9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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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