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5號
上 訴 人 李居曄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杰
吳雪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玟萱、陳尚琪、陳鈺宗、裴芳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8萬
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