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25號
TCDV,105,訴,3625,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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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5號
上 訴 人 李居曄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杰
      吳雪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玟萱陳尚琪陳鈺宗裴芳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8萬
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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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