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珍妹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翰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倘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即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減縮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則依減縮後之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試算裁判費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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