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宇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重家訴
第20號、106 年度家訴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部分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就本院106 年度
家訴字第34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萬零肆佰陸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合計捌萬貳仟伍佰參拾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