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1號
TCDV,104,訴,171,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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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張文欽
      張銘益
      張峰憲
      張冏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陳 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淑娟律師
被   告 張邦光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張聰志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年度上字第561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1號事件,業 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終結, 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 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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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