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蕙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