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孟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孟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孟儒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2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