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甯伯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甯伯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甯伯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