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恆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恆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沙交簡字第9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