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坤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坤聰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坤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請求檢察官就如 附件編號6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至5 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 份附卷可佐,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