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億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5971 號、第27538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與陳宥緁(所涉教 唆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朋友,因陳宥緁打電話給被 告甲○○表示遭前男友乙○○(涉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騷擾,被告甲○○乃於106 年3 月1 日下午1 時45分許, 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至善國中圍牆停車格要 求告訴人乙○○不要再騷擾陳宥緁,詎雙方一言不合,被告 甲○○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乙○○頭部、臉 部,致告訴人乙○○受有臉部挫傷併腦震盪、疑顏面閉鎖性 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1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 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 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