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7號
TCDM,107,單禁沒,4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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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TO ANEK(泰國籍,中文名:部昱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7年度聲沒字第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捌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被告DI TO ANEK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送驗淨重0.0700公克,驗餘淨重0.0688公克)及殘留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請求 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各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DITO ANEK涉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中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4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次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物及殘渣袋,經囑託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該結晶物為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 0700公克,驗餘淨重0.0688公克),殘渣袋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之成分,有該院鑑驗書可查,殘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 從予以剝離,亦應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所列之毒品,為違禁物,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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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