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寬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
字第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22、323 、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所涉106年度毒偵緝 字第323號案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原105年度毒偵字第4895號、105年度保管字第5194號)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22、323、32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 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110014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 (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895號卷第52頁),是上開扣案之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