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芸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爰審酌被告前①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3年5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復於105年間均 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4 月,均告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106年6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確定,③再於105年11月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0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告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6年度 簡字第1020號判決在卷可稽,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不輟,再 為本案犯行,姑念被告吸毒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及被告犯 罪後尚能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肄業 (見本院卷第6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從事服務 業,家庭經濟勉持(參106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卷第6頁被告 警詢筆錄所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5412號
被 告 張嘉芸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8日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合併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106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本件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1日晚上1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 區林森北路「金碧輝煌酒店」內,以沖泡之方式,施用含有 第二級毒品MDMA之毒咖啡包1次。嗣於106年9月3日上午5時 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盤查,經 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芸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此有中 山分局尿液採樣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 體委驗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103 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法務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乙份在卷可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美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