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耀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
緝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 行關於「復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之記載,更正為「復分別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凌晨1 時許,在「逢甲大學」管 樂社團辦公室,先後竊得告訴人陳冠宇、傅士軒、陳亭瑋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電腦各1 臺,雖時間、地點密切接近,但竊 得的財物,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因一般而言,一個人無須 同時使用數台電腦,且學校的社團辦公室內的物品,通常為 使用該社團辦公室的不同社員所有,應無誤認附表所示電腦 3 台為同一人所有,是被告竊取附表所示之電腦3 台,應成 立3 個竊盜罪,並應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 告僅成立一個竊盜罪,容有未合,應予更正。被告前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5 年5 月 2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 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曾因詐欺、賭 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或拘役之紀錄,有前述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素行不良,而被告正值壯年,具 有從事勞動工作賺取財物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自 身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 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堪認 被告尚具有悔意,且被告所為本件竊盜犯罪,手段和平且未 攜帶兇器為之,雖告訴人陳冠宇、傅士軒、陳亭瑋失竊如附
表所示之財物,依現今臺灣地區生活消費水準,難認鉅額, 但告訴人等3 人因財物失竊,另需花費時間、金錢尋覓並添 購適合的筆記型電腦,造成告訴人等3 人一定程度之困擾, 並斟酌被告於通緝歸案之警詢筆錄記載學歷高中肄業與擔任 工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被告之犯罪動機、品行、犯罪 手段、竊盜所得財物價值,以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等3 人 成立和解或調解,亦未曾賠償告訴人等3 人,而未對自己犯 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付出努力加以彌補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且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迄今尚未尋得發還告訴人陳冠宇、傅士軒、陳 亭瑋,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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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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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冠宇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 臺 │
│ │27000 元之ACER廠牌V3-571G 型│ │
│ │號之筆記型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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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傅士軒所有價值22000 元之ACER│1 臺 │
│ │廠牌15.6吋螢幕之筆記型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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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亭瑋所有價值26000 元之ACER│1 臺 │
│ │廠牌5750G型號之筆記型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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