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215號
TCDM,107,中交簡,21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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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傳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傳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傳明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 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住處內,飲用高 粱酒後,雖曾稍作休憩,惟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翌(7 )日上午8 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至位於臺中市大安區之某工地;再於同日 上午10時40分許,承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 開工地接續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6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2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 ○0 號 前時,不慎與洪水生所騎乘之腳踏車發生碰撞,致洪水生受 有左側無名指近位指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陳傳明則受有右 側大腳趾遠端指趾節骨折、右肩、右肘、右手腕、右膝擦傷 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嗣陳傳明經送往光 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救治,經警到場處理後,發現 陳傳明散發酒味,即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在上開醫院,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1毫克,乃告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傳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洪水生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各1 紙、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及現場暨 車損照片24張等在卷可稽,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且本案被告經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 克,已達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亦曾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於:①96年間,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41號 判決判處拘役55日、嗣經減刑減為拘役27日確定;②於106 年間,經本院以106 年度沙交簡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此案犯罪時間為106 年10月4 日,有該案判決 書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 份在卷可稽;於107 年1 月1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其應確知飲酒 後騎車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 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理應避免飲酒後騎車行為,惟被告竟未戒 絕飲酒後騎車劣行,仍為本案即第3 次飲酒後騎車上路之犯 行,且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濃度已逾法定要 件甚多,及其酒後行車復與他人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除致 己受有傷害外,尚造成洪水生受有上揭傷害等犯罪所生危害 ;暨其高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 與證人洪水生所受傷害部分達成和解且依約賠償完畢,有和 解書1 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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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