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165號
TCDM,107,中交簡,165,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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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明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明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高明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在道路 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 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仍 於服用酒類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8毫克後, 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並使游 麗雯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受有損壞,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未有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66號
被 告 高明雯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明雯於民國107年1月3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0號處飲用啤酒,竟不顧其注意力 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隨即駕駛 牌照號碼9U-1901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7時4分 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 不慎撞及前方停等紅燈由游麗雯所駕駛之牌照號碼7073-ND 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遂於同日 晚上7時11分許,對高明雯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88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明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游麗雯於警詢時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梅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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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