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DI BUNCHAN (中文名:文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ANDI BUNCHAN (中文名:文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關於「飲用啤 酒後,」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 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 禁止酒駕,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足見其漠視法令、法 治觀念薄弱,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予相當之刑 事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自稱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 頁 ,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斯股 106年度偵字第17660號
被 告 WANDI BUNCHAN(中文名文將、泰國籍) 男 27歲(民國79【西元1990】年2
月2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
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ANDI BUNCHAN(中文名文將、下稱文將)自民國106年6月 24日晚間7時許起至9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之行車安全 ,於翌日(25日)凌晨0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29分許,途經臺中 市西屯區西屯路3段與福林路口時,為警攔檢,發現文將全 身酒味,當場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查知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文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壽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