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原 告 張友華法 定代理 人 陳美秀被 告 施品谷兼法定代理人 游秋燕被 告 楊正源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 何椋楨被 告 蔡宗翰兼法定代理人 蔡育彬 王麗芬被 告 陳孟森兼法定代理人 陳絨 黃善蓁被 告 廖柏源兼法定代理人 廖奕忠 蘇靜慧被 告 蕭堉叡兼法定代理人 蕭帆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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