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82號
106年度訴字第2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皇璿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蔡孟全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何光淳
陳致綱
潘柏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黃之又
張貞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謝政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沈子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 000號、第11085 號、第17509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
字第19364 號、第21105 號、第15106 號、第17510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皇璿、黃之又、蔡孟全、陳致綱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詹皇璿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黃之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蔡孟全、陳致綱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何光淳、潘柏楊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刑,何光淳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潘柏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謝政皓、張貞琪、沈子雲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A編號1 、4 至10、12至15、30、31至33、54至56、60、62至65、67、附表B編號1 、3 至4 、7 、附表C編號11、13、附表D編號2 、3 、附表E編號2 、附表F編號1 、2 、附表G編號1 至8 、10至26、39、附表H編號3 、4 所示之物均沒
收。
扣案如附表A編號23、25、2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扣案如附表A編號3 、35、66所示詹皇璿犯罪所得、如附表C編號1 至10所示何光淳犯罪所得、張貞琪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詹皇璿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何光淳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元、黃之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謝政皓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沈子雲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人民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詹皇璿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結識綽號「豐哥」之成年男 子(姓名年籍不詳),經向「豐哥」學得「假戀愛、真詐財 」之詐騙方法後,即與「豐哥」共同謀議從事跨境有組織電 信詐欺犯罪,約定由「豐哥」出資擔任金主,詹皇璿則擔任 總負責人,負責召募電信流之詐騙機房成員(又稱桶子,即 負責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者),及到高雄市設點詐騙,同時接 洽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手集團,即將詐騙 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之 集團)。謀議既定,「豐哥」即提供資金予詹皇璿,由詹皇 璿承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高雄市○○區○ ○○路000 號15樓之1 房屋作為詐騙電信機房,詹皇璿並陸 續召募具有犯意聯絡之黃之又、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 何光淳、潘柏楊等6 人共同參與電信流詐欺機房分工(各該 成員分工及加入時間均詳如【附表一】),「豐哥」、詹皇 璿同時洽得SKYPE 暱稱「世界馬丁」、「已用新的加您了同 意後這個33」資金流分工集團成員(姓名年籍待查),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105 年(起訴 書及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106 年)12月間某日起,每日自上 午10時到凌晨0 時止,接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傳遞 訊息、撥打詐騙電話予不特定之大陸地區女子。彼等詐騙方 法為:由黃之又、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何光淳、潘柏 楊等6 人擔任一線人員,在工作手機上安裝「百合婚禮」、 「世紀情緣」、「遇見」、「微信」、「Badoo 」等交友 APP 軟體,註冊後,以「搖一搖」或「附近的人」功能尋找 施詐對象,並從網路上抓取帥哥俊男照片,由詹皇璿以每張 證件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委託「陳萱琳」(年籍 待查)依帥哥俊男照片製作偽造之「劉偉誠」、「陳皓然」 、「張紳豪」、「陳定揚」之臺灣國民身分證件檔案,交由
一線人員以「劉偉誠」、「陳皓然」、「張紳豪」、「陳定 揚」名義,隨機對不特定之大陸地區女子進行搭訕,謊稱係 在外商工作派駐大陸,及施以「外表其實不是我最要求的」 、「我找的是能陪伴我一輩子的伴,因為歲月會帶走的東西 不是我所追求的,我想要的是內心的交流」、「其實我對另 一半也沒什麼特別的要求,主要要心地善良孝順,彼此個性 想法能夠契合比較重要」等甜言蜜語攻勢,過程中並謊稱工 作涉及地產開發、風險投資、金融產品等,為避免資訊外流 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均將手機攝錄鏡頭屏蔽。倘受騙女子接 受並與各該假身分成為男女朋友後,一線人員即繼續詐稱: 「公司目前有一個投資案,可以賺取暴利,只要投資就可以 賺取一、二倍的報酬」云云,並提供公司電話號碼給受騙女 子撥打,再由詹皇璿擔任二線人員,假冒施羅德投信經理「 張志良」名義,要求受騙女子向公司申請帳戶及匯款到指定 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致受騙女子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匯款。得手後,由資金流分工集團「世界馬丁」、「已用新 的加您了同意後這個33」轉帳人員透過網路層層轉帳方式, 將受騙女子所匯款項分散到多個人頭帳戶,由車手(含後述 之張貞琪、沈子雲及其他不詳車手)持銀聯卡前往臺中市區 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取款(ATM )取提贓款。其中黃之又、 蔡孟全、陳致綱、謝正皓、何光淳、潘柏楊等6 人一線人員 可分得20% 報酬,二線人員詹皇璿除月薪5 萬元外,亦可分 得20% 報酬,資金流分工集團可分得15-18%報酬,其餘款項 則由「豐哥」分得。迄為警查獲之日止,計有(被害人匯款 時間、匯入金融帳戶、金額詳如【附表二】): ㈠大陸地區女子楊紅自105 年12月31日起至106 年1 月16日止 ,遭謝政皓扮演之「劉偉誠」以上述方法詐騙人民幣214 萬 6000元得逞,詹皇璿、謝政皓各分得人民幣42萬9200元(折 算新臺幣約195 萬2860元,匯率4.55)。 ㈡大陸地區女子輝澈自106 年3 月21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 ,遭何光淳扮演之「陳皓然」以同一方法詐得人民幣101 萬 6000元得逞,詹皇璿、何光淳各分得人民幣20萬3200元(折 算新臺幣約92萬4560元)。
㈢大陸地區女子郭小燕遭黃之又扮演之「陳皓然」以同一方法 詐得2 萬500 元得逞,詹皇璿、黃之又各分得人民幣4100元 (折算新臺幣1 萬8655元)。
㈣微信暱稱「扣建玲」、「蒼白高進」、「雨中渡步」、「伊 怡」、「顏小琴」(以上為黃之又工作手機之通話對象)、 「韓燕姣」、「連潔」、「肖偉」、「李志平」、「盧春紅 」、「張雪」(以上為蔡孟全工作手機之通話對象)、「孫
英」、「羅樂」、「GRACE 」、「馬玲」、「鳳」、「丹丹 」、「麗麗」、「桐馨」(以上為陳致綱工作手機之通話對 象)、「胡燕雯(燕子)」、「吳瑞秋(佳緣)」(以上為 潘柏楊工作手機之通話對象)、「安靜了」、「成(露)」 、「劉萍」、「小川莉香」、「杰」、「冷焰」、「Y 」、 「NA」、「徐婷」、「Liyan 」、「Chris 田」(以上為何 光淳工作手機之對話對象)等人詐騙未得逞。
二、張貞琪於105 年12月間透過綽號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雲哥」 之成年男子召募成為取款車手,並與前揭詹皇璿等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楊紅被騙後 前往提領部分贓款,楊紅被騙贓款中計人民幣13萬8330.96 元贓款(折合新臺幣約63萬5100元)由張貞琪在臺中市○區 ○○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成功店等處提領(張貞琪使用之偽 造銀聯卡號、交易日期時間、金額、提款地點詳如【附表三 】,但無證據證明該等卡片為偽造),張貞琪領取贓款後, 即與「雲哥」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對面美廉 社見面,將所領贓款交給「雲哥」,並分得1 萬元報酬。三、沈子雲自105 年5 月間某日到同年12初某日止,加入由曹立 軒發起、設立之跨境詐欺資金流集團(skype 暱稱『超級瑪 莉』,含內勤水房及外勤車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 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擔任 內勤轉帳人員。曹立軒並召募林宥逸、詹沂樺、陳梓峰分別 擔任內勤轉帳人員及外勤車手(曹立軒、沈子雲、林宥逸、 詹沂樺、陳梓峰5 人上開犯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574 、13908 、15859 號提起公 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曹立軒、林宥逸、詹沂樺、陳梓 峰4 人涉嫌本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後因該集團有多名 車手為警逮捕,贓款同時亦遭查扣,以致曹立軒須賠償同額 金錢給電信流詐騙機房成員(又稱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 行詐騙者)而負債近新臺幣1000萬元,曹立軒遂結束資金流 業務搬離臺中,並將工作用之電腦、網路設備、銀聯卡等物 品轉贈沈子雲移到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3 租屋處 保管。詎沈子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自105 年12月底某日起,另自行從事買賣大陸地區金 融帳戶資料(俗稱大或小車)業務,並以通訊軟體QQ(暱稱 『夏天』、『烤鴨』)與大陸地區人民杜剛次、謝可孟、王 通、王寧(所屬集團QQ暱稱『老實人3 號』、『時光老人』 )聯絡購買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資料(含銀聯卡、轉帳用U 盾 、綁定U 盾之電信SIM 卡)事宜,每套人民幣1000元,待杜 剛次等人將商品郵寄到臺灣由沈子雲領取後,沈子雲再以每
套人民幣1500元轉售予skype 暱稱「世界馬丁」、「已用新 的加您了同意後這個33」(姓名年籍均待查)之人組成跨境 詐欺資金流集團使用。期間若遇有客戶無法提款或來不及交 貨情形,沈子雲則須自己擔任取款車手,持銀聯卡到自動提 款機提款。沈子雲即與與前揭詹皇璿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楊紅被騙後前往提領部 分贓款(沈子雲使用之銀聯卡號、交易日期時間、金額、提 款地點詳如【附表四】),所得再轉交資金流、電信流分工 成員,沈子雲除轉賣帳戶可取得人民幣500 元報酬外,另取 得1000元報酬。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警察局電 信偵查大隊第三隊於106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許,持搜 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實施搜索,另 於106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號,拘提黃之又到案,並扣得如附表A 至H 所示之物。五、案經楊紅、輝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 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 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 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 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 ,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 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 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
)。本件檢察官、被告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視為同意做為證據,本院審 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 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 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 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 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查無 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認亦得作為 證據。
二、訊據被告詹皇璿、黃之又、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何光 淳、潘柏楊、沈子雲對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楊紅(分見106 年度偵字第11085 號卷5 之1 第24至26 頁、106 年度偵字第11085 號卷5 之4 第1 至3 頁、第15至 17頁)、輝澈(106 年度偵字第11085 號卷5 之3 第127 至 130 頁、第151 至153 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 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106年度偵字第11085號卷5之1:
1.大陸提供臺灣警方取款紀錄- 銀行卡跨行交易查詢結果明細 (第27至28頁)
2.楊紅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29至30頁反面)
3.楊紅提供5筆匯款之明細(第31至32頁反面): ①105 年12月31日自浦發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人 民幣83萬6 千元至浦發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有志﹞之業務憑證/ 回單
②106 年1 月3 日自中國建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 款人民幣35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孔祥濱﹞之轉帳憑條
③106 年1 月14日自中國建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 款人民幣20萬元至興業銀行青島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徐宙﹞之智慧櫃員機業務回執
④106 年1 月16日自中國建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 款人民幣73萬元至興業銀行青島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徐宙﹞之智慧櫃員機業務回執
⑤106 年1 月16日自中國建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 款人民幣3萬元至興業銀行青島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0號﹝戶名:徐宙﹞之明細查詢擷圖
4.臺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之通 聯調閱查詢單、申請人個別查詢報表﹝該門號係為謝正皓自 稱「劉偉誠」向楊紅稱使用之手機門號﹞(第33至34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詐欺案照片8 張(第 34頁反面至36頁)
6.廈門市公安局之立案告知書、受案回執、楊紅之中華人民共 和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36頁反面至37頁反面) 7.謝政皓於通信軟體微信Wechat- 「劉偉誠」之個人資訊擷圖 、「劉偉誠」之中國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38頁反面至 39頁)
8.楊紅護照影本(第39頁反面)
9.楊紅之浦發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中國建設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影本各1 份(第40頁) ⒑謝政皓於通信軟體微信Wechat以「劉偉誠」之名與楊紅之對 話紀錄擷圖(第40頁反面至43頁反面)
⒒謝政皓於通信軟體微信Wechat- 「劉偉誠」之擷圖﹝ID:myl o vemom0212 ﹞、楊紅於通信軟體微信Wechat- 暱稱「月亮 」之擷圖﹝ID:Laluna22 ﹞(第44頁正反面) ⒓謝政皓於珍愛網以「劉偉誠」之名註冊會員基本信息﹝ID: 000000000 ﹞(第46頁正反面)
⒔謝政皓以「劉偉誠」之名登錄IP之查詢資料- 登錄位置:高 雄市○○區○○○○路000 號8 樓(第47頁) ⒕美術東世界住戶資料調查表﹝住戶登記- 黃之又﹞、黃之又 身分證影本、房東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47頁反 面至50頁反面)
⒖張貞琪提領詐騙款項紀錄(第52至54頁) ⒗張貞琪提領詐騙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提款資料編號71至 73、75至77、1 至6 、11至13、29至31、34至42】(第59至 70頁)
⒘臺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 號﹝IMEI-00000000000 0000號﹞門號部分105 年11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1 日止、 序號部分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4 日止之雙向通聯 資料(第72至73頁、第77頁正反面)
⒙臺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 00號﹞105 年11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1 日止之雙向通聯資 料(第75頁正反面)
⒚門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4 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第79頁正反面)
⒛門號00000000000 號﹝該號碼係為「劉偉誠」之人向楊紅稱 使用之電話﹞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13日止之雙 向通聯資料(第81頁正反面)
IMEI-000000000000000號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 13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第83頁正反面)
門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20 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第85頁正反面)
詹皇璿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 106 年3 月27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第87至90頁) 黃之又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 106 年3 月27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第92至93頁) 本院核發106 年聲監字第000810號、809 號、808 號通訊監 察書暨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表(第95至102 頁反面) 鑑識分析報告、查扣電腦內SKPYPE對話資料統計詐騙得手金 額﹝105 年9 月迄今,計776.5 萬人民幣﹞、詐騙使用之人 頭帳戶等資料(第104 至116 頁反面)
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機房現場平面圖、現 場照片(第118 至123 頁反面)
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63號搜索票﹝詹皇璿﹞、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第141 至151 頁):
①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②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③受執行人:詹皇璿
④扣押物品名:如附表A編號1至65所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第152 至155 頁):
①執行時間:106年4月18日
②執行地點:台中市○○區○○路0段0號
③受執行人:詹皇璿(所有人)
⑤扣押物品名:新臺幣1,000,000元(即附表A編號66) 詹皇璿扣案手機內翻拍資料照片(第172至178頁) 詹皇璿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證物編號A07 ﹞內通 訊軟體KAKAO TALK以暱稱「啦啦」與暱稱為「老鼠( 即蔡孟 全) 」、「海潮( 即黃之又) 」、「張騰( 即何光淳) 」、 「大桃鯊( 即陳致綱) 」、「迪西」、「偉誠( 即謝正皓) 」、「步步( 即黃之又) 」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79 至 192 頁)
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63號搜索票﹝蔡孟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第219 至224 頁):
①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②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③受執行人:蔡孟全
④扣押物品名:詳如附表B所示
蔡孟全扣案華碩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 Wechat- 暱稱「定」之擷圖,及蔡孟全以「定」之名與暱稱 為「張明惠張雪」之人對話紀錄擷圖(第225 至228 頁) 蔡孟全扣案華碩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KAKAO TALK與暱稱為「啦啦( 即詹皇璿) 」、「海潮( 即黃之右) 」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第229 至231 頁) 翻拍扣案華碩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與被害人輝澈持用 門號0000000000000 號通聯紀錄之照片﹝輝澈係由何光淳進 行詐騙﹞(第232 至235 頁)
蔡孟全詐欺案- 搜索現場證物查扣照片、翻拍電腦內相關資 料照片、詐騙腳本(第235 至247 頁反面) ㈡106年度偵字第11085號卷5之2:
⒈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63號搜索票﹝何光淳﹞、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第20至25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二、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三、受執行人:何光淳
四、扣押物品名:如附表C所示
⒉何光淳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 「陳皓然」之個人資訊擷圖,及何光淳以「陳皓然」之名 分別與暱稱為「鄒歡」、「紫瑩家紫瑩閣」、「ANNA 」 、 「輝姑娘」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第28至56頁) ⒊何光淳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 暱稱「瀚紳」之個人資訊擷圖,及何光淳以「瀚紳」之名 分別與暱稱為「安靜了」、「成( 露) 」、「劉華」、「小 川利香」、「杰」、「冷焰」、「Y( )」、「NA」、「徐婷 」、「Liyan 」、「Chris 田」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第57 至70頁)
⒋何光淳詐欺案- 搜索現場及證物查扣照片、詐騙腳本(第71 至83頁)
⒌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63號搜索票﹝陳致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第110 至116 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二、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三、受執行人:陳致綱
四、扣押物品名:如附表D所示
⒍陳致綱詐欺案- 搜索現場證物查扣照片(第117 頁) ⒎陳致綱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與暱稱為「至翰」之人對話紀錄擷圖(第118 至119 頁) ⒏陳致綱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分別與暱稱為「羅樂30深圳排除」、「Grace 41上海」、「 馬玲40四川排除」、「鳳深圳42」、「丹丹39北京」、「 kelly 桐馨33深圳」等人對話紀錄擷圖(第120 至140 頁) ⒐陳致綱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與暱稱為「麗麗」之人對話紀錄擷圖(第141 至143 頁) ⒑陳致綱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KAKAO TALK ,以暱稱「大桃鯊」與暱稱為「啦啦( 即詹皇璿) 」之人對 話紀錄擷圖(第144 至145 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潘柏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173 至 178 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二、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三、受執行人:潘柏楊
四、扣押物品名:詳如附表E所示
⒓潘柏楊於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張伸豪」之個人資訊擷圖 ,及潘柏楊以「張伸豪」之名分別與暱稱為「燕子( 即胡燕 雯) 」、「佳緣」( 吳瑞秋) 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79 至190 頁)
⒔潘柏楊之詐騙腳本(第191至205頁)
⒕潘柏楊詐欺案-搜索現場證物查扣照片(第206至207頁) ㈢106年度偵字第11085號卷5之3
⒈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63號搜索票﹝黃之又﹞、同意搜索 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24至29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17日
二、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東山派出所 三、受執行人:黃之又
四、扣押物品名:詳如附表F所示
⒉黃之又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 「陳皓然」之個人資訊擷圖,及黃之又以「陳皓然」之名
與暱稱為「郭郭( 即郭小燕) 」之人對話紀錄擷圖(第30至 50頁)
⒊黃之又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KAKAO TALK ,以暱稱「海潮」與暱稱為「啦啦( 即詹皇璿) 」之人對話 紀錄擷圖(第51至52頁)
⒋黃之又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 「張紳豪」之個人資訊擷圖﹝ID:gwZ000000000 ﹞ (第 54頁)
⒌黃之又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以「張紳豪」之名與暱稱為「已排41歲扣建玲」、「已排一 抹、蒼白高靜」、「已排雨中渡步」、「已排伊怡」等人對 話紀錄擷圖,及傳予他人之照片(第55至68頁) ⒍黃之又詐欺案-搜索現場照片(第69至70頁反面) ⒎上海公安網站之案件查詢、上海市公安局案( 事) 件接獲回 執單、受案回執(第131 至133 頁)
⒏輝澈提供以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共計匯款101.6 萬元 人民幣至浦發銀行山東日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 匯款匯出回單3 張及照片1 張(第134 至137 頁): ①106 年3月21日匯款人民幣20萬
②106 年3 月22日匯款人民幣20萬
③106 年3 月24日匯款人民幣2 萬元
④106 年4 月5 日匯款人民幣59萬6 千元
⒐輝澈提供「陳皓然」偽造投資獲利單、翻拍「陳皓然」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陳皓然」生活照(第138 至142 頁) ⒑輝澈提供其與「陳皓然」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於通訊軟體 微信Wechat之對話紀錄(第143 至149 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106 年5 月1 日職務 報告(第196 至198 頁)
㈣106年度偵字第11085號卷5之4
⒈楊紅提供其於105 年12月31日匯款人民幣86萬6 千元人民幣 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業務憑證/ 回單、中國建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個人帳戶支出交易明細、銀行卡 客戶交易查詢(第5 至9 頁)
⒉楊紅提供其與「劉偉誠」於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之對話紀錄 擷圖(第10至13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及扣案物品照片(第37至41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23日
二、執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7-11超商安華 門市
三、受執行人:詹皇璿
四、扣押物品名:台灣大哥大儲值卡20張(即附表A編號67) ⒋詹皇璿於通訊軟體微信Wechat- 使用暱稱「阿飽」(ID:Z000000000a)之擷圖,及與暱稱「ANDY( 即謝正皓) 」之人對話 紀錄擷圖(第45至46頁反面)
⒌詹皇璿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KAKAO TALK- 暱稱「啦啦」之個人資訊擷圖,及與暱稱「海潮、步 步( 即黃之右) 」、「偉誠( 即謝正皓) 」、「大桃鯊( 即 陳致綱) 」、「老鼠( 即蔡孟全) 」、「迪西」、「張騰( 即何光淳) 」等人對話紀錄擷圖(第47至58頁) ⒍詹皇璿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內通訊軟體SKYPE - 暱 稱「mimi」之個人資訊擷圖,及與暱稱「萱琳陳」、「大黃 蜂」、「咬錢虎之王」、「各位老闆這個已停」、「世界馬 丁」、「文聰劉」、「換新以用新的加您了同意後用這個33 」、「japan sony」、「劉嘉祥」、「斌斌」等人對話紀錄 擷圖(第59至123 頁反面)
⒎臺灣銀行博愛分行106 年5 月16日博愛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詹皇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自103 年12月17 日(開 戶日) 起至106 年5 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第124 至 133 頁反面)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0日中信銀字第 00 000000000000 號函,檢送詹皇璿帳號000000000000號自 105 年6 月14日起至106 年5 月8 日止之交易明細(第134 至136 頁)
⒐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8日(106) 政查字第000000000 號函,檢送詹皇璿帳號0000000000號自 105 年7 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22日止之交易明細(第137 至162 頁)
㈤106年度偵字第11085號卷5之5
⒈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5日(106) 政查字第0000065616號函,檢送詹皇璿帳號0000000000號自 103 年12月25日( 開戶日) 起至106 年5 月10日止之交易明 細(第24至85頁)
⒉扣案物品照片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委保字第25 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9至115 頁)
㈥106年度偵字第15106號卷
⒈沈子雲提領詐騙款項紀錄(第13至14頁) ⒉沈子雲提領詐騙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提款資料編號65、 66 、67 、68、69、70、74】(第15至23頁) ⒊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000831號搜索票﹝沈子雲﹞、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第24至31頁):
一、執行時間:106年4月11日
二、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3 三、受執行人:沈子雲
四、扣押物品名:被告沈子雲部分詳如附表H所示 ⒋手繪現場圖1張(第32頁)
⒌大陸地區人民王寧之廈門市公安局訊問筆錄(第33至35頁反 面)
⒍大陸地區人民謝可孟之廈門市公安局訊問筆錄(第36至40頁 )
⒎大陸地區人民王通之濟南市公安局訊問筆錄(第41至43頁) ⒏大陸地區人民杜剛次之濟南市公安局訊問筆錄2 份(第44至 47頁、第48至49頁)
⒐沈子雲使用通訊軟體QQ暱稱「烤鴨」之IP「0000000000」登 錄信息資料(第50至52頁反面)
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 月10日法大字第10603747 2 號函,檢送IP登錄資料(第53頁正反面) ⒒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查詢時間 106 年3 月】(第54頁反面至69頁)
⒓沈子雲持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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