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竣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2185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竣舜犯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五編號4至7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竣舜自民國98年11月間至105年5月間,受僱於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 樓之葉興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葉興公 司,代表人為葉曜輝)擔任業務經理,因葉興公司、旗儀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旗儀公司,代表人為葉曜輝之配偶蔡雨庭 )及昇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昇皇公司,代表人為該公司副 總經理施伯仲)之執行長均為葉曜輝,因此張竣舜亦負責處 理旗儀公司、昇皇公司之業務。然張竣舜於處理上開公司之 業務時,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司虧損,擔心遭公司發覺而要求 其賠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自104年2月起至105年5月止,利用葉興公司 、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與公家機關之交易,交貨時間與付款 時間存有數月落差之機會,接續冒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 三所示客戶名義,分別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訂 購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貨品,致葉興公司、旗儀 公司、昇皇公司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 示之出貨日期交付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貨品及相 關出貨單予張竣舜,張竣舜隨後即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40、 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出貨單之簽收欄上 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 、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之署押,用以表彰該等遭冒簽署名之人業已收受該 等貨品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再持之分別交付葉興公司、旗儀 公司、昇皇公司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該等遭冒簽署名之人及 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而張竣舜詐得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貨品後,旋將該等貨品上網拍賣或逕予 出售他人。
二、於104 年12月間某日,因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之前向張竣
舜採購之影音延伸器故障,且尚在保固期間而需送修,張竣 舜即商請供貨廠商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貨品先供臺中 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使用,然該貨品使用後不久仍故障,供貨 廠商認非該貨品本身之瑕疵所造成,而要求臺中市立大墩文 化中心需負擔該貨品之價額,然因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已 無法再行採購該項貨品,張竣舜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出貨單簽收欄上偽簽該中心承 辦人員「謝宥齡」之署名,用以表彰該中心承辦人員謝宥齡 業已收受該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 使,足生損害於謝宥齡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 確性。而後,張竣舜再商請供貨廠商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 2 所示之貨品供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使用,然該貨品使用後 不久仍故障,供貨廠商亦認非該貨品本身之瑕疵所造成,而 要求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需負擔該貨品之價額,然因臺中 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已無法再行採購該項貨品,張竣舜另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出貨單簽 收欄上偽簽「簡冠延」之署名,用以表彰該中心承辦人員業 已收受該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簡冠延」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 正確性。
三、張竣舜於105年1月間,接獲臺中市立立新國中詢購如附表四 編號3所示之貨品後,即向該校報價9,730元,經該校表示同 意以該價格採購後,因張竣舜迄至105年3月間始通知供貨廠 商出貨,致上開採購貨品已過促銷期,供貨廠商不願再以上 開促銷價格出貨,張竣舜為彌補其疏失,仍要求供貨廠商出 貨,並為能向旗儀公司交待出貨情形,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在重新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出貨單簽收欄 上偽簽「劉」之署名,用以表彰該校驗收人員劉育成業已收 受該等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劉育成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確性 。
四、張竣舜於105年2月間,接獲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詢購如附 表四編號4所示之貨品後,即向該校報價35,000 元,經該校 表示同意以該價格採購後,張竣舜即轉知供貨廠商出貨,然 因張竣舜之報價有誤而產生價差,張竣舜為彌補其疏失,仍 要求供貨廠商出貨,並為能向旗儀公司交待出貨情形,即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開立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出 貨單簽收欄上偽簽「代王」之署名,用以表彰該校驗收人員 業已收受該等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以交付旗儀公司以 行使,足生損害於遭冒簽署名之人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
及帳目之正確性。
五、案經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竣舜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7號卷第96、 98至99、179至181、203至204、238至239頁,本院卷第25頁 反面、第67頁反面、第88頁),且經證人葉曜輝、呂汶蓁、 李銘薰、涂玉琴、施明宏、王景相、段聖彥、吳敏慧、劉育 成、謝宥齡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上開偵卷第 98至99、第202至205頁、第230至231頁、第237至239頁), 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出貨單(詳如附表一至四編號 所示卷頁);員工任職保證書影本、協議書影本(見上開偵 卷第80、84至85、86頁);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支出憑證 黏存單、旗儀資訊有限公司報價單、簽、軟體保管單、財產 增減值表(見上開偵卷第214至222頁);證人劉育成提出之 臺中市立立新國中採購單、統一發票、報價單、出貨單影本 (見上開偵卷第242至244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沒收方面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二、三各編號部分)及同法第 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 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部分)。 ⑵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 1 至23所示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於偽 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 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 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 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 同一之情形,應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545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看法相同) 。被告為遂行同一詐欺目的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之文書,嗣 並持之以行使,其目的不外係為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 昇皇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 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之貨品,乃整體施用詐術之一環,故 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 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 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 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於牽連犯廢 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就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 、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犯行,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方屬適當。
⑷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同此意旨)。又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 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 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6596號判決見解相同)。查被告就附表一、二、三 之所為,係分別利用負責處理葉興公司、旗儀公司及昇皇 公司業務之機會,接連冒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客戶分 別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多次訂購商品,致葉 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貨品予被告,其詐騙行為雖係於不同時間所為,然 係於密接時間,以同一手法持續為之,足見被告就附表一 、二、三所示各被害人所為之多次詐欺取財行為,乃各係 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所為,侵害法益又均相同,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割,應 各為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
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 被害人人數計算,本件遭被告詐騙之被害人分別為葉興公 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且各為獨立之法人,應認被告 就附表一、二、三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依不同被害人公司、不同客戶名稱 及出貨日期予以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⑸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6所示出貨單上所載關 於「ACER V196HQL-19 吋寬液晶螢幕」貨品部分,於出貨 單簽收欄冒簽「施明宏」之署名,用以表示南投縣政府消 防隊已簽收該貨品,並將之持交予旗儀公司以行使,足生 損害於施明宏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帳目之正確性(即起訴 書附表四編號3部分),而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查該出貨單上記 載之貨品另有「PIONEER BDR-X09T外接12 X藍光燒錄器US 」,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涉犯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而提起公訴(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部 分),復經本院認定如前(即附表二編號46部分),而被 告係於同一張出貨單上偽簽「施明宏」之署名,用以表彰 施明宏業已收受該等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 儀公司以行使,應認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部分與前開本院論 罪科刑部分係屬同一事實,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 誤會,附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欄二至四部分
⑴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四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⑵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於偽造後復 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示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任職葉興公司,負責處理葉興公司、旗儀 公司、昇皇公司業務之機會,冒用客戶之名義向葉興公司 、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訂購貨品,並為取信該等公司而冒 用他人名義簽收出貨單,並繳回該等公司以行使,致葉興 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遭受財產上之損害及影響該等 公司對於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確性,所為實無可取,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非短、詐得之貨品不少、被害人所 受之損害不小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取得被害人之 原諒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併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五編號4 至7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附表五編號1至3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五編號4至7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 項,修正及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於104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 適用裁判時法律。查:
⑴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若偽造、變造文書因 已行使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 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 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 年臺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 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40 、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出貨單,既由被告分別交予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 皇公司收受,按諸前揭說明,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 就該文書本身,不得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上偽造如附表 一編號1 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簽名,係偽造之署名,仍依刑法第21 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 沒收。
⑵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分別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 、昇皇公司詐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貨品,是該等貨 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該等貨品並未扣案或發還告訴 人,爰依上揭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詐欺葉興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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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日期 │貨品名稱、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繳回之出貨單及其上偽│
│ │ │ │ │簽之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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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彰投分署│105年1月7日 │創見2.5吋2TB軍規防│1 │1萬1350元 │出貨單(偵卷第9頁) │
│ │資訊服務股│ │震外接式硬碟USB3.0│ │ │ │
│ │ │ ├─────────┼─┤ │「林玉明」署名1枚 │
│ │ │ │WD紅標3TB NAS專用 │2 │ │ │
│ │ │ │硬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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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5年3月11日 │CASIO TR60數位相機│2 │4萬9800元 │出貨單(偵卷第9頁) │
│ │ │ │ │ │ │ │
│ │ │ │ │ │ │「曹志旭」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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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平科技大│105年1月13日 │EPSON EB-X31投影機│1 │1萬6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0頁)│
│ │學課外活動│ │ │ │ │ │
│ │組 │ │ │ │ │「張宏義」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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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5年1月14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3 │1萬90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1頁)│
│ │ │ │硬碟 │ │ │ │
│ │ │ ├─────────┼─┤ │「張麗美」署名1枚 │
│ │ │ │WD紅標2TB NAS專用 │2 │ │ │
│ │ │ │硬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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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5年1月18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3 │1萬24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1頁)│
│ │ │ │硬碟 │ │ │ │
│ │ │ │ │ │ │「張明宏」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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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醫藥大│104年12月17日 │Synology DS1515+ │1 │2萬3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2頁)│
│ │學附設醫院│ │網路儲存伺服器 │ │ │ │
│ │ │ │ │ │ │「吳慧娟」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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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4年12月22日 │Synology DS1515+ │3 │7萬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2頁)│
│ │ │ │網路儲存伺服器 │ │ │ │
│ │ │ │ │ │ │「張天妏」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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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05年1月4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2 │1萬46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3頁)│
│ │ │ │硬碟 │ │ │ │
│ │ │ ├─────────┼─┤ │「吳瀛文」署名1枚 │
│ │ │ │WD紅標2TB NAS專用 │2 │ │ │
│ │ │ │硬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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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彰化師範大│105年2月4日 │CASIO TR60數位相機│2 │4萬9980元 │出貨單(偵卷第13頁)│
│ │學數學系 │ │ │ │ │ │
│ │ │ │ │ │ │「林明斐」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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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5年2月23日 │CASIO TR60數位相機│2 │4萬9980元 │出貨單(偵卷第14頁)│
│ │ │ │ │ │ │ │
│ │ │ │ │ │ │「林生傳」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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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彰化師範大│105年1月12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5 │2萬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4頁)│
│ │學電機工程│ │硬碟 │ │(起訴書誤│ │
│ │學系 │ │ │ │載為3萬800│「邱琳菲」署名1枚 │
│ │ │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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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進德國民中│105年1月26日 │SONY Xperia 24 │2 │3萬8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5頁)│
│ │小學 │ │TabletLTE/32GSG │ │ │ │
│ │ │ │P771TW │ │ │「王玥慶」署名1枚 │
│ │ │ ├─────────┼─┼─────┼──────────┤
│ │ │ │創見 2.5 吋 2TB │1 │32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5頁)│
│ │ │ │軍規防震外接式硬 │ │ │ │
│ │ │ │碟 USB3.0 │ │ │「林維哲」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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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追分國小 │105年3月21日 │創見2.5吋2TB軍規防│3 │97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6頁)│
│ │ │ │震外接式硬碟USB3.0│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4萬320│「林明義」署名1枚 │
│ │ │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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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沈佛亭-土 │104年9月9日 │Buffalo LX4.0TU 3L│2 │9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6頁)│
│ │環系 │ │4TB USB3.0、3.5 吋│ │(起訴書誤│ │
│ │ │ │薄 │ │載為8萬140│「沈佛亭」署名1枚 │
│ │ │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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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嶺東科技大│104年12月23 │WD 紅標3TB NAS │2 │79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7頁)│
│ │學資訊科技│ │ │ │ │ │
│ │系廖惠雯 │ │ │ │ │「黃明文」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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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4年12月28 │WD 紅標2TB NAS │3 │97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7頁)│
│ │ │ │ │ │ │ │
│ │ │ │ │ │ │「廖慧雯」署名1枚 │
├──┤ ├───────┼─────────┼─┼─────┼──────────┤
│17 │ │104年12月28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1 │3950元 │出貨單(偵卷第18頁)│
│ │ │ │硬碟 │ │ │ │
│ │ │ │ │ │ │「廖慧雯」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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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國立霧峰高│105年1月20日 │Synology DS1515+網│1 │4萬81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8頁)│
│ │級農工職業│ │路儲存伺服器 │ │ │ │
│ │學校 │ ├─────────┼─┤ │「簡皓勳」署名1枚 │
│ │ │ │WD紅標3TB NAS專用 │6 │ │ │
│ │ │ │硬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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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黃瑞庭-興 │105年3月7日 │ACER VN7-792G-76 │1 │4萬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9頁)│
│ │大企業管理│ │YO 17吋筆記型電腦 │ │ │ │
│ │系 │ │、包包、滑鼠 │ │ │「張為」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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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中市立新│105年1月27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4 │1萬66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9頁)│
│ │國民小學 │ │硬碟 │ │ │ │
│ │ │ │ │ │ │「林鈺」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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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臺中市北屯│105年1月19日 │WD紅標2TB NAS專用 │1 │9350元 │出貨單(偵卷第20頁)│
│ │區陳平國民│ │硬碟 │ │ │ │
│ │小學 │ ├─────────┼─┤ │「周冠延」署名1枚 │
│ │ │ │WD紅標3TB NAS專用 │1 │ │ │
│ │ │ │硬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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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樹義國小 │105年3月21日 │創見2.5吋2TB軍規防│3 │9750元 │出貨單(偵卷第20頁)│
│ │ │ │震外接式硬碟USB3.0│ │ │ │
│ │ │ │ │ │ │「林宏文」署名1枚 │
├──┤ ├───────┼─────────┼─┼─────┼──────────┤
│23 │ │105年4月6日 │創見2.5吋2TB軍規防│2 │6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1頁)│
│ │ │ │震外接式硬碟USB3.0│ │ │ │
│ │ │ │ │ │ │「林宏文」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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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戴正德- 中│104年12月18日 │WD紅標3TB NAS專用 │2 │84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1頁)│
│ │山醫學大學│ │硬碟 │ │ │ │
│ │- 醫學社會│ │ │ │ │「蔚天生」署名1枚 │
├──┤暨社會工作├───────┼─────────┼─┼─────┼──────────┤
│25 │學系 │104年12月23日 │WD紅標2TB NAS專用 │4 │1萬3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2頁)│
│ │ │ │硬碟 │ │ │ │
│ │ │ │ │ │ │「楊」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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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許志義-興 │105年1月4日 │APPLE IPAD MINI2 │1 │1萬4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2頁)│
│ │大資料系/ │ │128GB WIFI平板電腦│ │(起訴書誤│ │
│ │應經所 │ │ │ │載為1萬187│「林志氣」署名1枚 │
│ │ │ │ │ │7元) │ │
├──┤ ├───────┼─────────┼─┼─────┼──────────┤
│27 │ │105年1月4日 │WD紅標2TB NAS專用 │1 │3250元 │出貨單(偵卷第23頁)│
│ │ │ │硬碟 │ │ │ │
│ │ │ │ │ │ │「吳慧恬」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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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南開科技大│104年8月10日 │WD紅標4TB NAS專用 │1 │1萬4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3頁)│
│︵ │學-事務組 │ │硬碟 │ │ │ │
│29 │ │ ├─────────┼─┤ │「陳曉風」署名1枚 │
│︶ │ │ │WD 6TB 3.5吋SATA硬│1 │ │ │
│ │ │ │碟WD60EFRX-3Y/P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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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臺中市立立│104年2月26日 │APPLE IPAD AIR2 │1 │2萬34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4頁)│
│︵ │新國民中學│ │64G │ │ │ │
│30 │ │ ├─────────┼─┤ │「王景相」署名1枚 │
│︶ │ │ │APPLE IPAD AIR2 │1 │ │ │
│ │ │ │SMART CASE保護貼 │ │ │ │
├──┤ ├───────┼─────────┼─┼─────┼──────────┤
│30 │ │104年9月9日 │WD紅標4TB NAS專用 │2 │1萬21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4頁)│
│︵ │ │ │硬碟 │ │ │ │
│31 │ │ │ │ │ │「王景相」署名1枚 │
│︶ │ │ │ │ │ │ │
├──┤ ├───────┼─────────┼─┼─────┼──────────┤
│31 │ │105年1月23日(│WD紅標2TB NAS專用 │3 │9750元 │出貨單(偵卷第25頁)│
│︵ │ │起訴書誤載為 │硬碟 │ │ │ │
│32 │ │105年1月11日)│ │ │ │「王景相」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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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臺中市梧棲│105年3月10日 │WD紅標2TB NAS專用 │2 │66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5頁)│
│︵ │區梧南國民│ │硬碟 │ │ │ │
│33 │小學 │ │ │ │ │「林淑女」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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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臺中市沙鹿│104年2月10日 │SAMSUNG GALAXY Tab│ 2│3萬8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6頁)│
│︵ │區沙鹿國民│ │S 10.5 T805 4G LTE│ │ │ │
│34 │小學 │ │ │ │ │「林明慧」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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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04年3月6日 │SONY SVF15329CW/ W│ 1│2萬88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6頁)│
│︵ │ │ │(白)15.5吋筆記型│ │ │ │
│35 │ │ │電腦 │ │ │「陳明科」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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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臺中市龍井│104年10月14日 │SAMSUNG SL-C460 FW│ 1│6000元 │出貨單(偵卷第27頁)│
│︵ │區龍峰國民│ │彩色W1F1雷射複合印│ │ │ │
│36 │小學 │ │表機 │ │ │「益興」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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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林呈-興大 │105年3月31日 │技嘉GA-990FX-GAM │ 2│ │出貨單(偵卷第69頁)│
│︵ │雷射實驗室│ │ING主機板 │ │ │ │
│37 │ │ ├─────────┼─┤1萬4600元 │「高明哲」署名1枚 │
│︶ │ │ │AMD CPU風扇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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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進德國民中│105年4月8日 │創見2.5吋2TB軍規防│ 2│6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70頁)│
│︵ │小學 │ │震外接式硬碟USB3.0│ │ │ │
│39 │ │ │ │ │ │「林敬涵」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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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臺中市北屯│105年3月21日 │USBA公-A母鍍金延長│ 3│3470元 │出貨單(偵卷第71頁)│
│︵ │區陳平國小│ │線/1.8米 │ │ │ │
│40 │ │ ├─────────┼─┤ │「周冠延」署名1枚 │
│︶ │ │ │HDMI訊號線-1.5米 │ 5│ │ │
│ │ │ ├─────────┼─┤ │ │
│ │ │ │HDMI轉VGA轉接線 │ 2│ │ │
│ │ │ ├─────────┼─┤ │ │
│ │ │ │GOLF IPAD 8P USB急│ 2│ │ │
│ │ │ │速充傳線1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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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05年4月20日 │補電視移動架更換價│ 1│1500元 │出貨單(偵卷第71頁)│
│︵ │ │ │差 │ │ │ │
│41 │ │ │ │ │ │「代梁」署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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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廖秀娟-元 │105年4月12日 │APPLE IPAD PRO 32G│ 2│5萬7800元 │出貨單(偵卷第18頁)│
│︵ │智大學 │ │B WIFI平板電腦、專│ │ │ │
│48 │ │ │用保護套、專用保護│ │ │「秀娟」署名1枚 │
│︶ │ │ │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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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南開科技大│104年6月26日 │WD 6TB 3.5吋SATA硬│2 │1萬730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學-事務組 │ │碟WD60EFRX-3Y /P │ │ │ │
│28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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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林呈-興大 │105年5月16日 │WD 3.5吋3TB SATA 3│ 2│680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雷射實驗室│ │硬碟WDEZRZ藍標成功│ │ │ │
│38 │ │ │大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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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臺中市北屯│105年5月2日 │WD紅標2TB NAS專用 │ 1│325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區陳平國小│ │硬碟 │ │ │ │
│42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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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許志義-興 │105年4月26日 │TOTOLINK高速無線寬│ 1│100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大資料系/ │ │頻分享器N302RE │ │ │ │
│43 │應經所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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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05年5月4日 │DOD FS320W行車紀錄│ 1│360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 │ │器含16G記憶卡 │ │ │ │
│4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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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資訊服務股│105年3月16日 │APPLE MACBOOK AIR │ 1│3萬1900元 │出貨單未繳回 │
│︵ │中彰投分署│ │MJVE2TA/A │ │ │ │
│4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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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彰化師範大│105年5月16日 │APPLE IPHONE 6S │ 2│12萬6000元│出貨單(偵卷第172頁 │
│︵ │學資管系 │ │128G手機 │ │(起訴書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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