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宇弘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宇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孫宇弘因犯毀棄損壞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本 件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號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 ,與如附表編號2、3、4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06年12月12日)」 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卷,第2頁);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 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3、4號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孫宇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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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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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棄損壞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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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月5月 │
│ │ │(3次) │(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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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2月23日 │104年09月17日、 │104年09月18日、 │
│ │ │104年10月04日、 │104年09月19日、 │
│ │ │104年10月05日 │104年09月20日、 │
│ │ │ │104年09月24日、 │
│ │ │ │104年10月01日、 │
│ │ │ │104年10月07日、 │
│ │ │ │104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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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23069號 │字第11021號 │字第1102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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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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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565│105年度訴字第565│
│事實審│ │1917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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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 │106年01月05日 │106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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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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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565│105年度訴字第565│
│判 決│ │1917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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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01月26日 │106年07月24日 │106年07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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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
│、易服社會勞動之│ │勞 │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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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2890號(已執│字第17583號(編 │字第17583號(編 │
│ │畢) │號2至4定應執行刑│號2至4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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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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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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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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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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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0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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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 │字第1102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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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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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65│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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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01月0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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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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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65│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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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07月2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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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 │ │
│、易服社會勞動之│勞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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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 │字第17583號(編 │ │ │
│ │號2至4定應執行刑│ │ │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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