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507號
TCDM,106,聲,4507,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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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楊益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
度中簡字第157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楊益義前因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6 年4 月18日,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參,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即屬累犯,當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於106 年10月30日裁定定其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 月,惟該裁定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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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