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378號
TCDM,106,易,4378,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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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韋綸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20時15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由告訴人何侯貴芳所經 營之「金旺來檳榔攤」前,因酒後與在該檳榔攤上班之妻黃 詩媚發生口角,遂心生不滿,而以腳踹破該檳榔攤工作臺之 招牌看板,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另行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嫌,該等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 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憑,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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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