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352號
TCDM,106,易,4352,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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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佩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佩華及訴外人陸德元(涉案部分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姊弟2人 與告訴人周聖陶均是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嘉年華大樓」之住戶,且先後分別擔任該社區管理員及主任 委員之職務,被告及其弟陸德元與告訴人因對該社區管理業 務理念不合,故關係素來不睦。陸德元另因質疑告訴人當選 該社區主委之票選適法性,於民國105年8月7日晚上10時33 分許,在嘉年華社區LINE群組內發佈「..卻莫名其妙當上本 社區的新任主委周先生..就只是管理員程度而已.. . 」等 文章,告訴人發現後心生憤怒,於同年8月21日晚上11時40 分許,手持棍棒自該社區上址A棟其住處出發,往陸德元位 於B棟5樓之3號住處方向前進,擬前往與陸德元理論。被告 知悉告訴人手持棍棒欲找陸德元理論之事後,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故意,於105年8月21日當晚某時,在嘉年華社區群組內 發佈「大樓將落入不肖人士手中..小周先生在南海..什麼都 一事無成..倒學會了共產黨那一套陰險/離間/分化伎倆..他 本身也有許多爛泥巴臭狗屎烏龜鳥事..不會與這種既沒品 又無德的人同流合污..這種縮頭烏龜的小人是大人的不屑與 不恥..如果各位對我的莫名抹黑想知道真相的話,大可來管 理室問我本人,我一定會給你(妳)們一個滿意的答案..。 」等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之內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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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