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07號
TCDM,106,交附民,107,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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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林芳誼
      蔡豪宇
      蔡豪軒
      蔡豪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林鈺茗
上列被告犯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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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