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玲華
被 告 李耀宗
劉啟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李耀宗、劉啟清部分)移送本院民事
庭【另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
福)、HOANG VAN HOANG(黃文黃)、HOANG THE SON(黃勢山)、NG
UYEN VAN KHUONG(阮文姜)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於
105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阮春宣部分之附帶民事
訴訟,則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