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07號
TCDM,105,附民,507,2018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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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玲華
被   告 李耀宗
      劉啟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李耀宗劉啟清部分)移送本院民事
庭【另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
福)、HOANG VAN HOANG(黃文黃)、HOANG THE SON(黃勢山)、NG
UYEN VAN KHUONG(阮文姜)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於
105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阮春宣部分之附帶民事
訴訟,則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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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