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335號
TCDM,105,訴,1335,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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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17號
                   105年度訴字第1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賢貿
      李耀宗
      張世榮
      劉啟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王文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賴煜坤
      張明郎
      黃柏淯
      周明德
      游順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3708、7281、12003、12095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17115號)及同一事實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5686、
16216、16877、17504、18602、186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賢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 1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沒 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 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耀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 至17「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 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世榮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罪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8「沒收」欄所示。緩 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 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之4編號10之①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劉啟清犯如附表一編號3、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10、11「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3 、10、11「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應於緩刑 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壹支(含該門號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文龍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9 至22「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9至22「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 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賴煜坤犯如附表一編號19、20、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9、20、22「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 19、20、22「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 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明郎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 、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3、24「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 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柏淯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5 「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5「沒收」欄所 示。
周明德犯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 、27「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6「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參拾 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 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之16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游順龍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8「罪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8「沒收」欄所示。緩



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 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王詔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與其妻陳秋香(業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白牌計程車行,王良佐(業經本 院判處罪刑)為陳秋香之乾弟,王賢貿陳秋香之乾兒子, 王韋翔(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稱呼陳秋香姨婆王詔慶陳秋香僱請王韋翔王賢貿李耀宗擔任其車行司機。NGUY EN VAN PHUC(中文姓名阮文福,下稱阮文福,業經本院判 處罪刑)、LE QUANG DUC(中文姓名黎光德,下稱黎光德,業 經本院判處罪刑)、HOANG VAN HOANG(中文姓名黃文黃,下 稱黃文黃,業經本院判處罪刑)、HOANG THE SON(中文姓名 黃勢山,下稱黃勢山,業經本院判處罪刑)、NGUYEN XUAN TUYEN(中文姓名阮春宣,下稱阮春宣,業經本判處罪刑)、 TRUONG VAN THUONG(中文姓名張文商,下稱張文商,業經本 判處罪刑)、NGUYEN VAN KHUONG(中文姓名阮文姜,下稱阮 文姜,業經本判處罪刑)、TRUONG VAN SINH(中文姓名張文 生,下稱張文生,業經本院判處罪刑)、NGUYEN VAN CONG( 中文姓名阮文功,下稱阮文功,由本院發布通緝中)均為來 臺工作後無故曠職,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之越南籍逃逸外勞 。而臺中市和平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編定管理之 國有林班地;嘉義縣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座標定位 為TWD97:X:225176、Y:0000000)、大埔事業區第214林 班地、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231 667、Y:0000000)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 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阿里山事 業區第104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228232、Y:0000 000)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 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以下均以事業區及林班地號 簡稱之)。渠等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上開國 有林班地內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殘留之根株、殘材, 竟以由越南籍外勞負責進入國有林班地內盜伐、搬運林木, 本國籍之王詔慶等人則負責調派車輛、出車載送外勞及載運 贓木之分工方式,而為下列犯行:
(一)王賢貿王詔慶王良佐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



姜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 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 4年9月21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已扣案)、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 未扣案)、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已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分 別由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 、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已報廢 ,下稱馬自達自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 地附近,由王詔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把風,王賢貿王良佐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阿和」等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 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 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 約160公斤,山價為新臺幣〈下同〉33,780元),搬運至王 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 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及「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 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二)王賢貿王詔慶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於104年9 月25日,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 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後,於104年9月26日,由王賢貿駕駛 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 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阿和」等外勞會合後, 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及臺灣扁柏樹瘤2顆(每塊、每顆重量約 20公斤,總重量約100公斤,山價為21,113元),搬運至王 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上,該等贓木由王賢貿負 責載運下山,王詔慶則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 張文商及「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 主產物得手。
(三)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阿福」之成年男性越南籍逃逸



外勞(尚未到案,為與阮文福區辨,以下稱「0984阿福」)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 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 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 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30日晚上、翌日凌晨之間,由王詔慶 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而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已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與阮文功、 「0984阿福」、「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 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5塊( 總重量約400公斤,山價為355,741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 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 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 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下山,渠等即 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詔慶於104 年10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載運上開扁柏贓木 前往劉啟清位於嘉義縣中埔鄉頭埔36之7號之住處販賣銷贓 予劉啟清,而劉啟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5塊係屬遭盜伐 而來之森林主產物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13萬 元之代價,購買其中4塊扁柏贓木(即嘉義林管處查獲木材 材積明細表編號4、10、12、13,重量分別為44.58公斤、51 .46公斤、74.67公斤、56.02公斤,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 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
(四)王賢貿王詔慶王良佐阮文功、「0984阿福」及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 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 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 ,於104年10月4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聯絡 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晚上8時許,分 別由王良佐駕駛不知情之蔡震裕所有寄放在其中古車行待售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由王詔 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賢貿王良佐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 ,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 (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



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山價為142, 296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 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0984阿福」、「阿 忠」、「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 產物得手。
(五)王賢貿王詔慶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阮文姜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5日, 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由阮文福以其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下午2時許,由王賢貿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扣押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357號王賢貿違反森林法案件〈該案已判決確定〉)、王詔 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 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阮文 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 斤,山價為33,780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 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 、黃勢山阮文姜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 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賢貿將上開扁柏贓木載運至游富清(由 本院另行審理)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倉庫,銷 贓販售予游富清,詎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8塊為盜 伐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35萬元 之代價購買該等扁柏贓木。
(六)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 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7日晚上、 同年月8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104年10月 7日晚上9時許,分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 同前往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即八仙山事業區第15 林班地附近,由王詔慶負責把風,王賢貿、與阮文功、「阿 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於同年月8日凌晨,由該等



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10塊( 總重量約1700公斤,山價為1,511,917元),搬運至王賢貿 所駕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 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至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575巷藏放, 王詔慶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 阿和」下山回雲林縣斗六工業區及嘉義市杭州街之「三貴銀 座大樓」,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七)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 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9日,由王 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賢貿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 附近,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阿忠」、「阿和」等外 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 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 灣扁柏角材6塊(總重量約700公斤,山價為622,530元), 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AQK-0065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 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 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阿和」下山,渠等以此方式 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後,將該等贓木,連同扁柏藝 品1塊(重14.57公斤,即於105年1月27日經警查獲扣案之14 .57〈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57,應予更正〉公斤扁柏),由 王賢貿載運至游富清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倉庫 販賣銷贓予游富清。詎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塊為 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12萬元 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6塊,並同時以1萬5000元之代價購 得上開扁柏藝品1塊。嗣游富清再以每公斤230元之價格,將 該等贓木轉賣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NO仔」之成年男子 。
(八)王詔慶於104年10月13日,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越南籍成年男子之委託,囑 其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之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 26.1公里路旁載運並媒介販賣銷贓臺灣扁柏樹瘤1顆(重量 約300台斤即180公斤,山價為160,117元),王賢貿與王詔 慶均明知該扁柏樹瘤係自上開林班地內盜伐竊取而來之貴重 木贓物,竟仍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搬運、媒介貴重木贓物,並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指示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同日凌晨前往上開地點載運該 扁柏樹瘤,並於同日上午載往彰化縣溪州鄉某處,經王詔慶王賢貿居中與買賣雙方聯繫接洽後,以5萬元之代價,將 上開贓木扁柏樹瘤1顆媒介販賣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
(九)王賢貿王詔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 」、「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 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指示王賢貿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104年10月14日凌晨1時許, 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所在之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 .1公里處附近,與「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欲由王 賢貿以車輛將該等外勞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 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得手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 灣扁柏角材10塊(總材積1.38立方公尺〈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1.82 立方公尺,應予更正〉,山價為993,291元)載運下山 前往雲林縣斗六市時,因民眾發現即時報警,經警前往勘察 時,王賢貿、「阿忠」及「阿和」等自知事跡敗露,遂將該 等扁柏棄置在現場開車逃離。嗣經警在上揭地點水溝旁查獲 遭渠等棄置之上開扁柏角材10塊(已發還東勢林管處)。(十)王賢貿王詔慶阮文福黃文黃阮文姜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 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16日,由王詔 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 等事宜,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未扣案 )、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 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阮文 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即嘉義林管處查獲木材材積明細表 編號2、7、8,重量分別為24.2公斤、74.23公斤、66.51公 斤,總重量為164.94公斤,山價為34,823元),搬運至王賢 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 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及阮 文姜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王賢貿嗣將上開扁柏贓木3塊載運至劉啟清位於嘉義縣中埔 鄉頭埔36之7號住處,銷贓販售予劉啟清,詎劉啟清明知上



開臺灣扁柏角材3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木 贓物之犯意,以2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20餘萬元,應予更正 )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3塊(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 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
(十一)王賢貿王詔慶阮文福黃文黃及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14日,由王詔慶以其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 事宜,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未扣案 )、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 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黃文黃及上開不詳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即嘉義林區管理處查獲木材材積 明細表編號1、3、5、6、9、11,重量分別為24.67公斤、 80.71公斤、53.74公斤、39.64公斤、70.54公斤、47.55 公斤,總重量為316.85公斤,山價為66,896元),搬運至 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 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黃文黃及上開 不詳外勞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 得手,王賢貿並將上開扁柏角材6塊載運至阮文福位於雲 林縣○○市○○路000號居所藏放。嗣於104年11月15日, 由王詔慶帶同劉啟清阮文福之上開居所,劉啟清明知上 開臺灣扁柏角材6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 木贓物之犯意,以4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40餘萬元,應予 更正)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6塊後,隨即由王詔慶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上開扁柏角材6 塊載運至嘉義縣竹崎交流道下由劉啟清指定之處所藏放( 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十二)王賢貿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阮文功黃文黃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1月21日晚上、同年月22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0000000000號、王韋翔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均已扣案)、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



等事宜,而於104年11月22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良佐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韋翔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AMX-2681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 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共同前往八仙 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由王詔慶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 上負責把風,王賢貿王良佐王韋翔阮文功黃文黃 、「阿忠」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 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 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30公斤 ,總重量約240公斤,山價為213,444元),搬運至王賢貿 所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 下山,王良佐王韋翔則分別駕駛上揭車輛負責搭載阮文 功、黃文黃、「阿忠」下山,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 森林主產物得手。
(十三)王賢貿王詔慶與「0984阿福」及其他身分不詳成年外勞 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 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 104年12月1日晚上7時許,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與「09 84阿福」會合後,由王詔慶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搭載「09 84阿福」下山,王賢貿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貨車載運由「 0984阿福」等外勞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 (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 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30公斤,總重量約240公斤,山價為 213,444元)下山,王賢貿並旋將該等贓木運往苗栗縣三 義山區變賣予不詳之人。
(十四)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 別為「阿和」、「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3 日某時,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先前往雲林縣斗六市附近搭載阮文功、「阿和」及「阿忠 」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由阮文功、「阿和」及 「阿忠」在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下車,並前往 該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 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由 王賢貿王詔慶之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載運由阮文功



「阿和」、「阿忠」竊取得手之臺灣扁柏15塊下山(總重 量為1222公斤,總材積為1.52立方公尺,山價為765,408 元),其駕車行經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約13公里處,遭警 鳴警示燈及按喇叭示意停車受檢,王賢貿恐事跡敗露,未 停下車輛隨即逃逸,嗣行駛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前,與在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之由梁肇陽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G-0967號)、謝孟修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李樂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等3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因王賢貿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撞毀,無法繼續行駛,王賢 貿旋跳車逃離現場(所涉公共危險、毀損及傷害等罪嫌部 分,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而為警扣得上揭撞毀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及車廂內之上揭竊得扁柏 木塊15塊(已發還東勢林管處具領保管)。
(十五)李耀宗王詔慶王良佐阮文姜、阮春宣及另2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 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1日晚上、同 年月2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 00000號(已扣案)、李耀宗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扣押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3號李耀宗違反 森林法案件〈該案已判決確定〉),聯絡載送外勞、載運 贓木等事宜,於105年1月2日凌晨2時許,王詔慶指示王良 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李耀宗駕駛其向 不知之租車行人員所承租車牌號碼不詳之租賃車(未扣案 ),王詔慶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車 牌號碼000-0000號,已扣案),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 104林班地附近杉林溪溪山公路安定隧道南口,由王詔慶 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良佐李耀宗與阮文 姜、阮春宣及上開不詳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 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 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 8塊(總重量約400公斤〈起訴書誤載為1公噸,業經蒞庭 檢察官當庭更正為400公斤〉,山價為324,000元),搬運 至李耀宗所駕駛前揭租賃車上,由李耀宗負責將該等贓木 載運下山,王良佐則負責搭載阮文姜、阮春宣及上開不詳 外勞下山,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十六)李耀宗王詔慶王良佐張文商及另3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8日、同年月9日,由王 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李耀宗以 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張文商以其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已扣案),聯絡載送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於105年1月9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詔慶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良佐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李耀宗駕駛其向不知之租車行 人員所承租車牌號碼不詳之租賃車(未扣案),共同前往 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地附近杉林溪溪山公路安定隧道 南口,由王詔慶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及載運上 開外勞所需之物資、工具,王良佐李耀宗張文商及上 開不詳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 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 ,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總重量約 400公斤〈起訴書誤載為1公噸,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 為400公斤〉,山價為324,000元)搬運至李耀宗所駕駛前 揭租賃車上,由李耀宗負責將該等贓木載運下山,王良佐 則負責搭載張文商及上開不詳外勞下山,渠等以此方式結 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良佐於同日運往游富 清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倉庫,而游富清明知 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寄藏 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予以受寄代藏之。
(十七)李耀宗王詔慶王良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俊」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及其他3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 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10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李耀宗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聯絡載送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下午4時 許,分別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李耀宗駕駛 其向不知之租車行人員所承租車牌號碼不詳之租賃車(未 扣案),前往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由王詔慶在該林 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良佐李耀宗與上開「阿俊 」等不詳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 ,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 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樹瘤5塊(起訴書



誤載為6塊,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為5塊;每塊重量約 20公斤,總重量約100公斤,山價為21,352元),搬運至 李耀宗所駕駛前揭租賃車上,由李耀宗負責將該等贓木載 運下山,王良佐則負責搭載上開「阿俊」等不詳外勞下山 ,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良 佐於同日將該等贓木運往游富清位於嘉義市○區○○○路 000號之倉庫寄放,而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樹瘤為盜 伐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寄藏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予以受 寄代藏之。而王韋翔亦明知上開盜伐之森林主產物臺灣扁 柏樹瘤5塊為贓物,竟基於搬運貴重木贓物,並為搬運贓 物使用車輛之犯意,於105年1月11日,與王詔慶一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游富清之上址倉庫,將 上開盜伐之臺灣扁柏樹瘤5塊搬運至該車上,並載往嘉義 縣太保鄉麻魚寮與林炳南(業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進行交易,林炳南亦明知上開臺灣扁柏樹瘤為盜伐而來之 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10萬元代價購買 上開扁柏樹瘤4塊或5塊。
(十八)張世榮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和」之本國籍成年男子、張文商張文生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俊」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外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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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